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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明年可跨省转移接续
来源:-    浏览:234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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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幅达到10%。同时,明年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统一了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此外,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关键词基本养老金

    企退人员养老金人均增120元/月

    【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规定适当倾斜。

    【解读】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 

    据了解,2009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1830元/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关键词养老保险

    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暂行办法》

    【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解读】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时,还就《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以解决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及转移接续问题。但此次并未提及后一办法。 

    记者从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方人士处获悉,实际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揉入了《暂行办法》中,主要是因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内容简单,从使用范围到原则,再到具体操作上与《暂行办法》基本一致。 

    社保专家、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表示,如果为农民工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将加剧社保制度的碎片化,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同时,今年9月我国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上也让农民工多了一种选择,既可以在就业的城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可在户籍所在的农村选择新农保,解决在外打工的后顾之忧。

    异地转移带走部分单位缴费

    【政策】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解读】此前,各地在养老保险账户方面政策不一,有的可以取走个人缴纳部分,有的甚至不行,但企业缴纳的部分一般都不能取走。《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决定中强调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视。不过操作中要考虑农民工的实际困难,适当降低缴费率,对缴费年限的统计也应该更加灵活,以利于农民工“散落在各地”工作年限的计算。

    北京现状

    养老保险已实现全覆盖

    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由于北京的总部经济特点,同时又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在京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不在少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以后,将对这部分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起到很大作用。市人力社保局将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快捷的原则,拟定具体执行该办法的意见。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不管员工是否是京籍户口、是否是城镇户口,企业都要为员工上养老保险。在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北京市又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过去养老保险的一个死角,即具有城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但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纳入其中,彻底从政策层面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市民反应

    换工作不再担心养老金

    27岁的周小姐大学毕业后来京工作已5年,此前萌生了回家乡工作的念头。但她在了解相关政策时发现,养老保险不能随工作转移到其他地方。周小姐给自己算了一笔账:每个月自己要交300多元养老保险,加上单位的部分,一个月大约有1000元,5年下来也有将近6万元。“如果就这么放弃,实在是很亏。”于是放弃了回家乡的打算。 

    新政策的出台,正好解决了她目前的困境,让她可以没有顾虑地更换工作。“跨省人才流动的利益得到了保障,真正实现了公平。”她希望继养老保险后,所有的保险都可以实现这种全国联网。

    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明确了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7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和计发办法等政策,标志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建立。 

    但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便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破题问题,即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接续,十多年来,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异地接续转移一直比较困难,直接导致了刚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又马上退保的问题。 

    相关专家表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比较困难,有很多原因。在政策层面上,按照现行的规定“职工调动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并承担养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转移养老保险,其实只是转移了比较少的个人缴费部分,而这个转移人退休后,转移地就将为其支付大量退休金,这导致了每个城市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都不积极,宁愿转出不愿转入。 

    在技术层面上,我国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都是按照县、市一级进行统筹的,各种统计方法、交费比例有区别,也造成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的困难。 

    此外,还存在地区利益方面的阻力,虽然各地对社保基金没有处置权,但毕竟是放在当地的财政或银行,如果全国统筹,这笔钱就将从地方离开。 

    虽然存在很多困难,但广大劳动者,尤其是迅速壮大的农民工队伍对建立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需求却越来越急迫。我国农民工总数有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约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工就业的地域流动性大,当其异地就业时,却很难实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以后,加快了对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制度的建立,并加快了统筹的力度。各省、市、自治区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本次国家层面上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链接·征求意见稿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退休地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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