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征求含蒽醌类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意见
来源:-    浏览:623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01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工作,经研究,拟作如下规定:
  一、芦荟每日用量应当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大黄等原料每日用量参考《中国药典》规定用量的下限,对于每日用量超过《中国药典》规定下限的,应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二、按照《中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增加蒽醌含量检测指标,并按照范围值标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注意事项增加“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者,请立即停止食用”。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12月10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系人:余超,郭海峰
  电 话:010-88331108,1118
  传 真:010-88374394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 编:100810
  E-mail:yuchao@sda.gov.cn, guohf@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