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来源:-    浏览:559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06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定从2009年11~12月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药品经营企业中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工作内容
  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整治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将工作具体细化并分解至各级有关单位。在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好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依法行政。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整治成果,加大对市场上违法产品的曝光力度,让公众能够正确识别药品和非药品,自觉抵制假冒产品,营造整治专项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总结报告(包括图片、影像资料等)和统计数据汇总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数据应按照产品标示的类别分为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未标示文号产品6大类进行汇总,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示的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涉嫌违法的情形、移送有关部门情况,并按EXCEL格式上报电子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