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药监局要求未总结不良反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来源:-    浏览:523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13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国家药监局昨天公布药品再注册工作方案》,要求各省级药监部门全面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根据方案,未提供再注册品种五年不良反应总结的,不予再注册。
         药品再注册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再注册后,药品批准文号不变。通过药品再注册,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
         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对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为5年。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再注册,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待有效期届满后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国家药监局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药品再注册的相关信息。
        国家药监局表示,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未按照要求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未提供再注册品种五年不良反应总结的,根据再评价结论确属疗效不确切、经风险评估风险大于效益、质量不稳定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多种情况,均不予再注册。 (来源:京华时报 )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