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卫生局,各有关
医疗机构:
根据《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相关规定,经对
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图像引导放射
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
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有编码项目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中项目;无编码项目为未列入《全国规范》的项目,属本市新增项目。
二、凡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项目,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不高于收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项目(见附件2),医疗机构须按照《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符合卫生和
药品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