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湖南300多家医院8月1日起公示药品进价
来源:-    浏览:502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31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自8月1日起,我省300多家医院向社会公示药品的实际进价、实际售价
  ○“公示药品进价”在全国开了先河,患者可上网免费查询、价比三家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药品价格向来是“雾里看花”,同一种药品,医院和药店之间价格悬殊,甚至医院与医院之间也有很大的价格差。
  “都是华东制药厂生产的‘环孢素—新赛斯平’、‘进口嘌呤—依木兰’,按我的月服药剂量计算,在医院买要花3146元,而到药店买只需要花1776元。”衡阳市民黄芳在买药的过程中发现,医院药价比药店的要高出近1倍。
  今年8月1日起,这一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将得到改变。
昨日,省物价局公布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下称《规定》)要求,自今年8月1日起,我省所有非营利性医院都要向社会公示药品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希望通过这一措施让医院用药价格透明化。这一举措在国内开了先河。
  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之前,由省物价局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办理价格公示。
  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医疗机构须办理价格公示:凡执行《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一类及以上价格类别的医院,以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须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及医用材料,到所属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在医院内醒目位置实施医药价格公示,亦可自愿选择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目前,我省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共有300多家,都将要实施医药价格公示。”省物价局副巡视员郭志球介绍。
  药价上网,患者可价比三家
  郭志球说:“今后,市民只要登录相关网站,就能查到医院的价格信息。”
  自今年8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向病人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都必须要向社会公示。全省执行一类价格的38家医院和省直管的18家医院(详细名单见中缝D8),其价格须在“价格在线”网站(www.priceonline.gov.cn)公示,其他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方式由市州物价局确定。
  由于医药品种、规格繁多,且专业性强,因此,不少市民反映,部分医院公示的药品价格,有点看不懂,更无法和其他医院的价格进行对比。
  对此,郭志球介绍,利用互联网公示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以后,市民不仅可以看到药品销售价,还能查到实际进价,轻轻松松地实现价比三家。
  药品未公示,可以拒绝付费
  实施医药价格公示前,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向物价部门提供相关的价格资料。物价部门将对这些公示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物价部门可以拒绝企业的公示要求。
  “目前,由国家管价的药品,即‘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药品,共2000多种,占市面上总药品数的1/5左右。这些药品每年的销售额占整个市场的60%-70%。”郭志球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公示资料的真实性由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自行负责,消费者可以在进行价格比较后,自行选择。
  凡未按省物价局的规定公示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付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示满两年后要重新公示
  公示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自公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须重新公示。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目前在医院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按本规定要求到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好价格公示手续。
  为方便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工作的实施,省物价局决定,“价格在线”网站实行免费公示、免费查询,严禁借公示之机向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表示,纠风、监察部门将对《规定》的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不配合、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年内可能调整药品零售加价率
  本报长沙讯 国家发改委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走样”: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药品,执行15%的加成,利润同样很低,由此导致企业不再生产、医院不再销售,而一些价格高的药品,同样执行15%的加成,利润丰厚,部分企业、医院趋之若鹜。
  昨日,省物价局副巡视员郭志球透露,我省年内可能调整药品零售加价率,“大的改革方向是,高价药低加成,低价药高加成”。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