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国医药(600056,股吧)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及未来3年医改实施方案。
笔者认为,新医改对商业健康保险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通过医改,医药卫生体系的整体费用必将下降或趋于合理,将会减少商业健康险的风险,利于其进一步发展;二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刚性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承诺太多,负担过重,这给商业健康险留下了发展空间;三是新医改提出,“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如果国家能给保险业实际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重大利好。
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新医改方案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总体思想,即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指出应“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新医改方案提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三条原则是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因此,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运行机制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参与资源整合和服务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在实现方式上,明确了商业保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途径,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因此,新医改将会从以下方面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医改将改善商业健康险的业务环境。&n
长期以来,虽然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商业保险对健康保险市场的开拓却仍然很有限,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风险难于控制。通过新医改,特别是医院的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降低看病的费用,健康保险的总体环境有待得到改善,从而会降低商业健康险的风险,提高其利润空间,促进商业健康险的发展。
新医改是个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四大体系的改革,理顺各种关系,整合各种资源,降低总的医药卫生体系的费用。这次的医改成功与否,最终的衡量标准也必将是看整个医药卫生体系的费用是否下降或趋于合理,效率是否提高,体现在个体层面就是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否得到缓解。如果能实现改革的初衷,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必将受益。因此,我们应该将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整体改革来看待,这样可能会更全面认识医改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
医改给商业健康险留下了发展空间
一般认为,新医改挤占了商业医疗险的空间,因为新医改将降低普通市民医药费的自付比例。但从另外一方面讲,由于我国实施的医保改革措施,只是建立在一个“低保障,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上,解决的只是基本保险,注重的也只是医疗费用的报销。目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水平在70%和50%左右,经过3年的努力会提高到75%和60%左右,新农合目前是38%左右,3年后会提高到50%左右。这样,个人和企业自付的比例仍然在25至40%之间,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商业保险与社保相比较,形式和种类更趋多样化,选择面更宽,其缴费灵活、自由,它的作用不会因社保的增强而削弱,它在满足民众基本保障之外更高层次和多样化保障需求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加深、疾病图谱的变化、新的诊疗技术和新药物的不断出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国家的财力也是有限的,因此,让商业健康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来缓解政府在医疗卫生融资当中的压力,并抵御医疗机构的风险,在未来有其必然性。
医改或将给商业健康险实际的鼓励
新医改提出,“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是从消费者的角度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如果国家能给保险业实际的鼓励政策,将是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重大利好。国家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需求的鼓励和支持措施中,税收的优惠是有效的手段之一。如果国家能出台细则,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更好的税收优惠,不但能提高个人和企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性,而且会极大地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来看,新医改对商业保险是新的挑战,但也是机遇。保险公司所要做的,首先要及时检视自己的健康保险产品结构,开发适合新形势的健康保险产品;其次,加强与社保的合作,通过探索保险公司为社保部门提供经办服务,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衔接,争取保险业与社保系统实现数据交流和共享,共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第三,要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争取医疗卫生部门在医疗数据方面的支持,采用医疗卫生系统的疾病、诊疗、药品等专业编码,采集医疗卫生数据,并共同做好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理;最后,积极争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如对于企业团体购买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适当提高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缴纳的保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