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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时代
来源:-    浏览:177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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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作为该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保健食品监管条例》也在加紧制定之中。
  此前一天,国务院法制办发出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条例》)。通知提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截至6月16日,之后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9年4月,在《食品安全法》通过两个月之后,由卫生部牵头,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起召开了立法协调会,逐步形成了保健食品立法的思路。
  此次公布的送审稿延续了《食品安全法》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的思路,但是对分段监管体制也有了一定的突破,比如,首次明确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部门主管的相对统一的监管体制。
  “这将对保健食品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曾参加《条例》立法论证的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告诉本报记者,条例把过去很多没有界定清楚的界定了,理顺了不少体制问题,将对保健品行业乱象的治理具有积极的影响。
  监管体制:
  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
  近年来,伴随着机构改革、机构调整相对应,我国的保健食品监管体制也曾多次变动。
  贾亚光介绍说,2003年以前,保健食品主要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的,2003年机构改革后,保健食品的监管机构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多个部门。2008年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又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因此,保健食品行业陷入政出多门的怪圈。从1995年第一部保健食品行业立法开始,到2007年止,我国共出台了保健食品相关法规、规章128部,涵盖产品注册、GMP认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广告审查、市场监管、进出口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些繁多的法规、规章不但没有实现对行业的良好规范,反而给治理带来了困难。不少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保健食品是实行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配合监管,还是实行分段监管,2009年4月1日召开的这个立法协调会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主题讨论。
  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人士表示,在送审稿制定起草之初,也曾设想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由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但征求中央编办、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意见后,各部门均认为保健食品作为特殊的食品,应当按品种由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配合监管,不宜再分段管理。
  最终,送审稿第五条明确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多部门配合监管的总体思路。“可以说,这是第一次理顺了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第一次明晰了各个相关监管部分的职责。”贾亚光表示。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旭辉表示,原来多个部门分头监管,谁也协调不动,组织不动,这次由药监部门主管之后,使保健品的审批权和管理权得以统一,体制更顺当了。
  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概念。贾亚光表示,这将把很多销售企业纳入管理中来,将极大地推动保健品行业的经营管理规范化。
  加强保健品广告的管理
  长期以来,铺天盖地的广告投放已经成了保健品行业发展的潜规则。
  2005年,因广告内容不规范,陈小艺与其子代言的某知名保健品口服液广告在北京电视台等媒体停播;2006年,笑星郭德纲因其代言“藏秘排油茶”的广告遭遇诉讼。
  《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送审稿在多个条文中对此加以规范。
  送审稿明确提出,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对此,张旭辉表示,条例这样规定,将广告的审批权从工商部门移交到药监部门,这将使药监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更加统一化,避免部门之间的扯皮。
  但是,关于保健品广告的管理,可能还需要借助更具体的规定。《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九条提出,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作者:吴飞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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