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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性器官
来源:-    浏览:538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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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之声记者汪群均)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今天(12日)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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