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国务院出新规:非公立中医机构也可成医保定点
来源:-    浏览:274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2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生意社5月8日讯 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意见》指出,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全国开展中药资源普查   《意见》提出,我国将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意见》明确,我国将加快民族医药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鼓励“赤脚医生”转正   《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意见》强调,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要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