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我国将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来源:-    浏览:202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08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生意社4月7日讯 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问题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国家将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意见》指出,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根据《意见》的要求,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
 
  同时,国家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
 
  为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将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法,提高透明度,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定价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同时《意见》明确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机构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