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食品药品监管局:药企广告造假过关将连封三年
来源:-    浏览:9224   更新时间:2006年12月01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目前,针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管理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出台,但依然有一些违法药品广告逆风而上。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特别在条款中增加了药品广告异地发布的规定,并且对报送虚假材料通过审查的企业以3年的广告“封杀”。

 药品广告无论对报刊还是广播电视来说,都是广告收入的大源头。一些药品甚至背后并没有合法注册的厂家,还有许多药企通过异地发布广告钻审批的空子。用来救命的药品,一旦出现问题会给消费者带来致命的伤害。

 因此,新修改的审查规定将药品广告的审查内容细致到各个条款,不仅包含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将“审查广告语言、文字、画面等内容”写到规定里面。除此以外,还强调对进口药品广告的发布企业进行代理资格审查。这些内容在原规定中都不曾涉及。

 此次修改,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从卫生行政部门变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广告审批中可能出现虚报材料的薄弱环节,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那些通过虚假材料拿到药品广告审批文号的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将被禁3年。即使在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也会受到一年的“封杀”。且在撤销广告批号一年后方可再提请审查。

 在报刊、广播以及电视上,时常会看到异地城市的药品广告,当地审批通过的药企在异地发布的审批相对宽松。新规定专门增加了4个条款针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进行审批。

 在当地报审合格的药品广告需要在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关备案,如果发现其审批有问题还将会要求复核,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果异地发布广告不备案,企业广告发布将被叫停。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