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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医务被纳入“阳光工程” 医生开处方药总价须公布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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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报道,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发布了《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深圳将通过党务、政务、法务、校务、医务、居务、企务“七公开”,全方位打造“阳光深圳”。   公民申请公开应书面答复   实施“阳光工程”后,深圳将在现有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基础上,新增党务公开、法务公开、医务公开、校务公开(详见右表),重点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   《意见》指出,实施“阳光工程”要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具体、及时便民、民主监督的原则。据了解,各实施“阳光工程”的责任单位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外,凡社会普遍关心、关系公众利益、涉及公平正义的管理、服务和执法事项,都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事项,应以书面等形式直接答复和告知。   应公开未公开市民可投诉   为保证“阳光工程”的实施,深圳市委、市政府指定市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与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实施情况。各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单位应重视接受社会评议和舆论监督,主动聘请管理服务对象作为公开工作义务监督员。   《意见》指出,凡应公开事项未依时公开、公开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形式进行公开、不按规定更新公开内容、不按规定答复和告知公开申请的,牵头负责单位要给予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并在指定的公开形式上检讨,甚至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未统一公开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署真实姓名、附有效证件,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公开申请或就公开工作投诉问责。   公开内容(有删节) 公开形式 党务公开 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拟录用、任免、交流、奖惩干部的情况。 以市各级党组织的党内文件和党内会议等形式公开。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法务公开   审判公开:立案条件、立案结果、不立案依据;案件审理进度和结果等。   警务公开:警情通报,重大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等。   以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的网站、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宣传资料以及办公场所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和法律文书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校务公开 学校学位分配、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及录取人数、名单、分数;各类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的机关及监督电话。 以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网站、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以及各学校、幼儿园校务公开栏、家长座谈会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医务公开 重大疾病的控制和预防情况;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进价和售价;就诊患者的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医院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人均费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标准、程序和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以及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结果。   以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院网站、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以及医院公告栏、宣传资料、收费单据、电子显示屏、患者及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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