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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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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部 公 告 2008年 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 香料使用规定 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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