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以立法形式废除食品免检制度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8年10月31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医药新闻网讯 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三审在上周进行,记者发现,相较于该草案二审稿,多处修改意见直接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据悉,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监管体制、举报制度、安全标准、添加剂监管、召回制度等八个方面,其中多个方面与三鹿事件相关。   地方政府全程监管食品安全   在食品安全监管,我国一直实施的是分段监管,这种体制造成了管理交叉,职责不清,漏洞不少等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今年三鹿奶粉的爆发,更极大的暴露了这种监管体制的漏洞,比如说奶站,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奶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针对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如仍将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同时在中央的层面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在地方层面上,增加规定“地方政府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情况下,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在地方的分段监管体制出现漏洞之处,由地方政府负责填补。其目的就是建立,从源头到餐桌,各环节监督到位,不存在空白的体制。   同时,为完善监管责任制,三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确定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检查职责。   任何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食品安全法》草案引进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在三鹿事件中,我国的预警机制几乎完全失灵,草案三审则对此风险监测制度增加了一些规定。三审草案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地调整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实际风险信息变化来改变原有的风险监测计划,监测这些新的风险。而一旦监测到食品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依法进行解决,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将监测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相对接。   三审草案还明确了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添加剂目录   没有列出的一律禁用   三鹿事件还暴露出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不到位。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最高立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作了规定,明确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即使是无害的物质,只要目录没有列出,决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   三鹿集团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但直到9月份三鹿集团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主行为。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   在草案三审稿中,规定企业在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据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加强监管食品小作坊   “三鹿事件”中,一些大的乳制品企业因为生产规模发展迅速,自产奶源难以满足生产,于是大量从农户、散户手中购进奶源,导致质量难以监管。在整个食品行业中,大量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也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地方。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