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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全国首部社区卫生地方性法规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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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政府投入与吸引人才,四大热点未作硬性规定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刘京京】江苏省今日公开发布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社区卫生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是7月24日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该法规虽然对“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基本药物零差价”“收支两条线”等热点措施未作强制性规定,但仍强调了政府的投入责任。鉴于江苏省自身的发展现状,《条例》中既有刚性的规定,也引入了不少颇具弹性的条文。 强调政府应尽的责任   在《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三大原则,即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据此,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这两类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这意味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可以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按照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生,建立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   “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是人人可及,这更多地是要从政府层面来保障实施。”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处的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说。   因此,《条例》中有不少对政府提出的规定,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街道行政区划或者3万-10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人员培训等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省人民政府则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在强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为主”的同时,也有着“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条文。不过,对于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怎样具体操作,在政策上和政府举办的机构有什么不同,《条例》并未提及。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其实有积极性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多,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的,对以追求利润为最大目标的民营资本吸引力大不。虽然目前江苏省也有少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民营的,但全都是从民营医院转制而成,“因为政府会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贴”。 吸引社区卫生人才   根据卫生部的《2007年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在去年,虽然中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是医院的1.36倍,但就诊人数仅为医院的13.8%。当问及为什么不愿意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很多人都回答记者:因为医院的医生更可靠。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人才是个难点。”江苏省人大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07年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统计简报》,江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去年的就诊人数达4509万人次,是医院的38.7%,居于全国前列,但仍面临着人才紧缺的难题。   因此,《条例》中规定了不少措施,以吸引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医药新闻网。例如,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提高一至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一年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满三年的,可以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业务进修。   不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公共卫生专家告诉《财经》记者,吸引人才固然关键,但有人才可供吸引更关键。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关重要的全科医生,在中国实属稀缺资源。“需要加强对全科医生的培养。这不只是卫生部门的问题,还涉及教育部门;这也不只是江苏一省的问题。”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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