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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治”切忌行政化推进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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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我国公立医院治理结构的弊端和改革教训,以及借鉴国内外公立医院治理模式改革的先进经验,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不能忘记如下基本原则:   原则一:坚持公益性,避免公立医院公司化。公立医院不是企业,其设立的目的是从事公益性事业,因此公立医院治理结构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安排应当充分考虑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特征,避免公立医院公司化,股份化。课题组并不否认股份制医院的好处,但股份制医院应当是营利性医院,而公立的非营利性医院不应当采用出资可以分红的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的组织形式。   原则二:坚持个性化设计,切忌行政化推进。我国公立医院的情况十分复杂,如从出资人的角度看,不仅有政府出资设立的,还有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设立的;从医院级别来讲,从三级甲等到乡镇卫生院均存在,其本身情况和所处环境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在公立医院治理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不能搞一刀切。对于什么是好的治理结构,课题组认为,能够保障管理者始终追随所有者目标,或者使委托代理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结构就是好的治理结构,而好的治理结构无疑是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相联系的。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推行走的是个案推进的道路,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每一家的推进中均要作出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细致入微的方案设计。虽然中国的情况不一样,但分类甄别,进行个性化的、有的放矢的制度设计应当成为治理结构改革的路径。而简单的、粗线条的行政化的推进方式则往往需要改革付出极大的代价,有时甚至是改革失败的关键原因。   原则三:管办分离。政府管理者和出资人的角色不能重叠,从制度上避免出现监管无效的结局。   原则四:公立医院的法人地位应当明确。即划清政府作为出资人与公立医院的关系。就目前状况而言,法律上仍存障碍。首先,我国法律上对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性质模糊不清。从其设计的本意来看,应当为公法人,但从现实的运行状况来看,则更趋向于独立行政法人。然而,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事业单位确没有做公法人和独立行政法人之分,事实上造成政府和公立医院权利边界划分不清,关系复杂和无规则运行。公益法人又称财团法人,是许多国家设立的法人类型之一,是私法人性质,其有效地利用了社会捐赠资本对公益事业的支持,是非营利性组织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但我国基本的民事制度中却没有该类型的法人。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增加财团法人制度的呼声也很高。   原则五:政府应当建立出资人代表制度。该项制度建立可以有效克服政府出资人权利分散行使,弱化出资人职能的现状。   原则六:界定权力边界,实现“三权”分离。即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董事会模式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模式,是对公司治理的一种借鉴。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造就公司制的低代理成本,高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起到了关键作用。这种法律结构尽管在形式上造成了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离,但是股东对公司运作的关心和产权约束实质上并未弱化。公司所有权的行使及公司的具体运作最终都要受股东股权的约束,即股东出于获取剩余的利益刺激,以股东会为重要形式,议决公司的重大事项,选任和罢免董事、监事,审批财务预决算,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解散、合并公司等,以此确保公司不走向悖离股东利益的发展目标。而公司的经营需要具有专门经营管理知识的人去决策并执行,形成专家经营的高效率。公立医院治理结构同样要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运营效率和科学决策问题,应当说从公司制度中汲取的董事会制度是一种理想的模式。   原则七: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医院治理的机制。这也是公立医院科学决策和公益性目标的一种实现方式,可以有效克服政府作为出资人为公立医院设定目标的缺陷。   我国公立医院“市场化”现象的出现和政府对公立医院发展目标设定的模糊和不科学有相当的关系,但如果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代表能够进入公立医院治理,则情况会有所改观。并非所有时候政府都能代表公众,而公众则是对自身利益最关心的人。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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