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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提案:问责明星代言医药广告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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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医药广告正在成为威胁广大群众用药安全的一大社会‘公害’。”2月25日,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民革中央向“两会”的提案中表达了这样的关切与忧虑。   这份颇具操作性的提案建议,尝试建立医药行业赔偿金制度,并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赔偿基金委员会。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该提案还呼吁对名人做广告建立惩罚机制,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等应该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数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刚公布违法药品广告汇总。从2001年起该部门就开始曝光违法医药广告,但收效甚微。   民革中央有关人士对记者透露,这份报告将与其他30份提案一起提交到即将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违规众生相   广告违法操作,含有大量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曝光的10个药品广告的明显特征。   其中,青岛海尔(20.50,0.01,0.05%,吧)药业、吉林本草堂、沈阳绿洲制药等公司生产的某些产品皆是处方药,却违规大肆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对此,有专家指出,处方药必须在医师、药师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该类药品有些是上市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有些可能产生依赖性,有些本身毒性较大,因此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这一点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同时,上述被曝光药品,很多则包含有虚假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例如,吉林本草堂制药生产的“心舒胶囊”广告中宣称,“服用心舒胶囊2-3个疗程,心脏功能恢复正常,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被治好”。而记者查到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获批的药品广告内容中皆没有上述字样。   而青岛海尔药业生产的“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其广告中不仅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还利用患者的形象为药品功效作证明。山西创隆制药生产的“通络止痛胶囊”,则利用专家的名义为药品功效作证明。   这些都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为何屡禁不绝?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招摇过市为害巨大。据一份权威资料披露,因虚假医药广告误导,每年有近250万人吃错药。据悉,2007年全国各级工商部门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中,虚假药品广告、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占虚假广告案件总数的32.47%。   民革中央这份《打击虚假医药广告 建立诚信市场环境》的提案鲜明指出,虚假医药广告“正在成为威胁广大群众用药安全的一大社会‘公害’”。   该提案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经营者、媒体及广告参与者利益至上、社会责任感缺失,患者辨假识假能力低是违法药品广告难以禁绝的根本原因。   提案指出,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对医药广告虚假程度的法律规定,而且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人处罚过轻,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缺乏对以网络广告为代表的新型广告媒介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监管体制有待完善。比如,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缺乏信息交流与协作机制,加之广告专业管理人才匮乏,监管人员少、任务重,导致广告监管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流于形式。   部分不法广告经营者则容易利用各部门分工衔接不到位,配合不密切的空隙,打“擦边球”,大做文章,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   同时,在医药广告已成为不少媒体广告收入主要来源的情况下,一些媒体社会责任感淡漠,为虚假广告的流传推波助澜,使得广告真实性审核浮于形式。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不少医药广告请一些明星、医药专家参与制作和宣传,很多明星或专家对代言产品的了解度很低,甚至从来也没使用过代言产品,很多消费者不明就里,购买了代言产品。出了问题以后,这些明星、专家照拿代言费,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目前还没有对明星、专家虚假代言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 “虚假医药广告在残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在吞噬着社会的诚信与道德。打击医药虚假广告,保护人民健康,建立诚信和谐的社会是我们政府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该提案如是说。   破解   有鉴于此,民革中央拟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提出四个方面的针对性建议,其中一些颇具新意。   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提案提出,应弥补立法缺陷,使法律更具有威慑力,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提案认为,应将消费者的误解率作为认定虚假医药广告的标准之一;对于不同的违法程度也要进行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量化、细致;对虚假医药广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要有一定威慑力,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增加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在完善监管模式、明确监管权责方面,提案提出,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拓宽监管范围,建立虚假广告监测平台等三方面内容。建议一方面加强对小广告及中小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广告等新型广告的监管。同时实行举报制,奖励举报。   同时,针对各种媒体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跟踪监测、统计,建立数据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违法违规广告及其发布者、经营者;针对虚假广告,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公益性反广告。   针对医药企业经营者,该提案建议,国家可以尝试建立医药行业赔偿金制度,并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赔偿基金委员会。   提案谈到了建立这一委员会的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安排。如提案指出,赔偿基金的来源可以是经营者做医药广告的抵押金,抵押金额度应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如五年)广告违法发布率成正比。   这样,在以后规定期限内未发现其发布虚假医药广告,可全额退还。一旦发现涉及虚假医药广告,对于各种赔偿问题,由赔偿基金委员会聘请独立索赔人来搜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费用及酬劳由赔偿金先行支付,等法院判决之后,由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企业或相关媒体按相应额度补偿这部分基金,并以补偿金额度的相应比例奖赏独立索赔人,作为其佣金。   针对媒体,提案建议建立媒体自律机制,监管医药广告发布行为,对违法刊发医药广告的媒体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布医药广告资格;建立广告发布者风险基金制度,作为其发布虚假广告的担保金,可考虑将保证金交赔偿基金委员会监督管理;同时实行书面确认制。媒体发布广告,应将发布者提供的批文向工商部门书面形式确认。   对广告参与者,对明星等代言人,则建议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一是建立对名人做广告进行审查的制度;二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医药产品禁止名人涉入做广告;三是在明星代言后,应当允许消费者要求做虚假广告的名人承担民事责任。   提案同时建议,应加大宣传,提高公众辨假识假的能力。工商、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应努力做到: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是禁止在大众传媒发布的医药广告,哪些是虚假宣传的,哪些部门负责监管虚假医药广告工作,哪些部门负责投诉维权工作,以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以上是转载的文章 “如果您想购买或代理药品最好先上相关网站查一下,我向大家推广一个网站,中国虎网医药网http://www.tig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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