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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20次降价 无法抵御降价死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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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医疗卫生领域在经历了2005年的反思论战、2006年的绝地反击战之后,进入了一个巨流涌动的政策调整突围阶段。与前两年一片喧嚣的行业交响乐相比,2007年的主旋律在理性中缓慢铺陈。   2007年的关键词似乎是“突围”,在政策层面的频频出招,不 难看出政府和行业多方寻找突破口的种种尝试和努力,但在实践层面上仍不断暴露出痛点和盲区。——编者   【特别关注一】建设四项基本制度   主张医药经济分开   【新闻再看】 1月8日,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原卫生部部长、医   改协调小组组长高强在报告中给出了中国医疗体制的一个基本图景: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的四项基本制度。有消息称,这个报告当是正在酝酿中的新医改方案的草本。   医院和药房分家一直是一些专家主张的医疗改革的焦点问题,但是高强在此次会议上,却否定了这种观点。   高强说:“在实行医药分开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主张机构分开,不主张管理分开。医和药之间这种天然的联系是分不开的。但是主张经济上分开。要完善通过其他渠道增加对医院的补偿,解决好药品的收入与医院的经济关系问题。”(见2007年11月28日本报第4版《医药分家喜忧两重天》)   【记者看法】 《市场报》记者了解到,“医药分开”的实质是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逐步取消药品的加成政策,政府财政对医院给予相应补贴。医和药,从一般意义上讲,“医药不分家”,之所以要分开,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实施了以药补医的政策,带来了很多弊病。目前各地也有一些尝试和做法:有的地方试行把门诊药房从医院里剥离出来,药店就是一个企业,这个试点的结果表明,这种做法不能够达到原来预想的效果。   【特别关注二】药品迎来第二十次降价   仍无法抵御降价死难题   【新闻再看】 1月2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出通知,调整心脑血管等10类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70%的品种价格下调,平均降价幅度20%,最大降幅达85%,降价金额约70亿元。   自国家恢复对部分药品价格实行管制以来,有关部门已19次降低药品价格,但群众对“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反映依然强烈。此次价格调整是国家发改委自2006年8月份调整99种抗微生物药品价格后的又一次降价,也是2007年的第一次药品价格调整。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考虑到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及市场流通现状,对价格偏高、折扣空间较大的品种,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降价;对临床急需、价格低廉、疗效确切的药品不再降价;对市场供应紧缺或断货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见2007年2月9日本报第3版《药品降价死症结在哪里》)   【记者看法】 《市场报》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发现,虽然国家之前已经进行了19次药品降价,可百姓到医院里看病照样贵,在药店里买药价格照样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疑难病症专家委员会委员赵学铭说:“降了这么多年的价,老百姓并不买账,因为他们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不论哪种药,只要一宣布降价,不久就会在市场上消失。”   《市场报》记者在药品第二十次降价当天就走访了多家药店,的确发现在此次降价行列里的一些常用的药品很多都没有销售,药店营业员的回答都是“没有”或者“我们这里只有不降价的”。   【特别关注三】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   总体遏制违法广告蔓延   【新闻再看】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整治医疗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新办法强调了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从法规的制定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二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医疗广告可以发布有关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方法等内容。禁止医疗机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三是强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8种情形,其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以及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情形是新增的禁止事项。(见2007年7月11日本报第2版《严格打击非法医疗广告屡犯者成监管重点》)   【记者看法】 《市场报》记者从卫生部获悉,新办法实施初步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   尽管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仍然有一些医疗机构通过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对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告诉《市场报》记者,要严肃处理和查办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医疗广告的曝光力度,对屡次违法的医疗机构,将作为监管的重点。   【特别关注四】血液制品安全问题   拷问国家血液供给制度   【新闻再看】 1月23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广东佰易药业的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通报介绍,目前卫生部门已初步查明,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静脉注入免疫球蛋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在临床应用中发现该企业的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经专家论证,与该企业的涉嫌产品存在关联性。为此,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暂时停止销售和使用该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事隔仅3个月,在广东揭阳市又出现了一些“血头”组织并控制卖血人员牟利的现象。(见2007年4月11日本报第2版《揭阳血案敲响警钟》)   【记者看法】 《市场报》记者了解到,免疫球蛋白制剂其原料来源是人血浆,最容易出的问题就是采血环节没把好关。如果这一关没有把好,把混有甲肝、乙肝、丙肝或艾滋病毒的血浆作为原料送进药厂,一旦药厂原料质检、产成品质检都把关不严,这些病毒会随着成品制剂的商业流通直接进入全国各地的患者体内。佰易药业就曾在采血环节中出过问题。2006年8月9日,广东省卫生厅就已经下发了《关于广东佰易药业有限公司连山单采血浆站违规采浆查处情况的通报》。   这两起事件提示我们,血液制品的安全,也就是给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血浆原料这一采集工作应加大质量监督。对此,卫生部表示,凡是没有达到国家要求标准的采供血机构,要坚决关停。因为如果稍有疏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血液制品污染事件,因为曾经有过这方面的教训。   【特别关注五】《处方管理办法》   治标但不治本   【新闻再看】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经济,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这就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   《处方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至2种。而且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见2007年4月13日本报第2版《医院建药品用量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记者看法】 《市场报》记者在这几个月的采访中发现,虽然新《办法》带来了一个新现象——医药代表不再缠着医生了,但有业内人士称,为了争取自己的药品能进入医院药房,医药代表还是要进医院和职能部门搞公关的,不过他们的公关对象不是医生,而是药品采购中心、药剂科、划价处等。   医疗专家表示,社会上取消“以药养医”的呼声很高,希望能取消药品在医院销售加成的政策,使医疗机构不再依赖药品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为这个政策是导致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许多问题的根源。但是取消以药养医,需要对医疗机构设计一套比较完整、更加合理的经济政策。这也是当前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中一个最核心、最难的政策问题。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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