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被诬告两次失自由 医药代表告厂家侵害名誉获赔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03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据法制日报报道,7年前,孙英杰是昆明圣火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医药代表,当他发现自己所代理的药品有质量问题想退出时,不想竟会惹来一场跨时7年多的“麻烦”:药厂不仅在浙江全省医药市场发文,诬其“私刻公章,涂改发票,挪用、贪污货款高达百万元”,而且多次报案致其两次被抓身陷囹圄。为此,孙英杰与药厂打起了名誉侵权官司,向药厂索赔769.3万元。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药厂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45万元。随后孙英杰表示,他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准备向省高院上诉。 退出代理惹“麻烦” 孙英杰是湖州市居民,1997年开始为昆明圣火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火公司)做医药代表,代理圣火公司的3种药品。后来他发现该厂的药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遭到一些医院及药店的没收或退货,就准备退出代理。 1999年7月,孙英杰去圣火公司结账,明确表示不再做了。他答应欠公司的一部分货款可以继续追缴,然而追缴货款的工作并不顺利。2000年6月,他委托律师给圣火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称尚有应付款60万元,由于产品质量导致呆账,要求公司派人来一起清理结算,承担相应责任。 同年6月22日,该公司向昆明官渡公安分局报案,称孙英杰侵占公司货款100多万元。官渡区警方派员和圣火公司人员一起赶到湖州,在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协助下将孙英杰传唤。孙英杰拿出了律师函,表明事件真相。于是双方一起清账,结果显示,孙英杰还欠圣火公司59.8万余元。于是,双方签了一份结算单。当着警方的面,圣火公司人员拿走了所有的应收款凭证。 昆明官渡区警方称,既然只是欠账,就不再插手此事了。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也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此事不涉嫌犯罪。 被诬告两次失自由 但让孙英杰没想到的是,事隔两年之后,2002年7月,圣火公司又向昆明站地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理由仍是孙英杰涉嫌职务侵占罪。昆明站地区警方于12月31日在湖州将孙英杰刑事拘留。 昆明站地区公安分局向站地区检察院报批逮捕,站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2003年1月31日,站地区公安分局给孙英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孙英杰走出看守所。 2003年6月13日,孙英杰起诉圣火公司,称2002年5月由于圣火公司单方面撤销了孙英杰的收款权,致使他已创的销售业绩无法依约获得代理费。孙英杰向圣火公司索赔91.6万余元。2003年11月4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圣火公司偿还孙英杰91万余元。 然而,2003年11月18日,昆明站地区公安分局又以孙英杰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官渡区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未获准。站地区公安分局又向昆明市检察院提请复核,2004年1月,昆明市检察院作出了撤销不予批捕决定,之后,官渡区检察院作出了对孙英杰的批捕决定。2004年1月17日,警方派人赶到湖州将孙英杰逮捕,孙再次被关进了看守所。 2005年7月26日,官渡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英杰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宣判孙英杰无罪。 起诉厂家侵害名誉 2006年2月15日,备感疲惫的孙英杰拿到无罪判决后回到湖州,打算开始新的生活。 孙英杰选择了做老本行。他与河南一家药厂签订了代理协议,为这家药厂做医药代表。正当孙英杰投身这家药厂的药品推销时,厂方突然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协议,致函称“圣火公司有一份文件说你有贪污、挪用货款行为”。 原来这份文件是圣火公司于2000年9月22日向浙江省各医药主管、销售、医疗单位发的函,文件中称“孙英杰违法私刻公章,挪用、贪污公款近百万元”。孙英杰黯然离开这家药厂后,又先后找了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医药公司,对方都以同样理由婉拒了。 为此,孙英杰于2006年5月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圣火公司所发的文件,停止对其名誉侵害,在该文件发送范围内另行发文,对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69.3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巨额损失难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在履行《产品销售承包合同》过程中对账目发生争议,实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但圣火公司制发书面通知称孙“私刻公章,涂改发票,挪用、贪污货款高达近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孙的名誉侵权。不仅如此,此后圣火公司又以孙侵占其巨额货款为由,向不同的公安机关迂回告发,存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其行为属于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同样构成名誉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问题,孙的诉讼请求与法院的最终判决相差悬殊。据法院介绍,圣火公司的侵权行为虽然直接导致了孙与其他制药厂的代理协议被中止,但孙因此丧失的只是继续为该厂代销药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孙实际能否按合同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尚不能确定,加上销售价格的不确定以及孙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成本的构成,所以孙因合同中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认定,现在仅凭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数计算其预期损失,依据不足,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过错责任程度、孙在被侵权前的销售收入等因素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