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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政府招标药价为何竟比市场贵了63倍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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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农民龚园金的堂嫂因喉咙长瘤住进县医院,医院开出的一种治疗药--硫酸软骨素注射液每支价格28.92元。由于不慎摔碎几支,龚园金立即到县医药公司药品超市补充。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同样的注射液,药品超市零售价每支仅0.45元,价差高达63.3倍。   龚园金一状告到县卫生局。然而经查实,寿宁县医院使用的硫酸软骨素注射液确实是福建省集中招标中标药品,所售价格均为合法。龚园金质疑:医院药品集中招标怎么价格越招越高且高得离谱?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调查。   63倍多的价差从何而来?   据有关方面初步查实,龚园金从县医院购买的硫酸软骨素注射液属福建省第4批集中采购药品,系湖南康普制药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康普)生产,每盒6支装,注册商标为“康普”。而从药品超市购买的硫酸软骨素注射液除包装是每盒10支装外,产地、生产厂家、批文、规格、注册商标完全一样。   记者调查发现,湖南康普生产的硫酸软骨素注射液成本价0.3元左右,其销售渠道主要通过物流直销到各医药公司、药店,或通过代理商招标到医疗机构。寿宁县医药公司下属药店所进的硫酸软骨素注射液是湖南康普与医药公司通过物流直销进来,没有中间环节,只有配送成本,零售价格仅为0.45元。   但同样的药品要想销售到医疗机构,可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中间必须经过4个环节:首先生产企业要委托代理商代理到各省,需要一定的代理费;其次招标进入医院,医院要提取一定的利润分成和回扣;三是医药代表向医生促销药品,医生要提取一定的回扣;四是药品的配送,要配送费。   据业内人士披露,许多药品从生产企业进入医疗机构需经过以上4个环节,每个环节分别提取的成本费约占药品零售价的30%、20%、30%、8%,没有这些成本费,药品很难进入医院。由此可见,药品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其价格自然不可能与市场价“同价而语”。   据悉,福建今年进行第四次药品招标时,全国有7家硫酸软骨素注射液生产企业参与竞标,在招标前都把药品销售环节及促销费用都打入药品成本中,使其投标价远远高于市场零售价。最后有3家企业的产品中标,其中湖南康普的价格为每支23.7元。按规定,医院使用中标药品的零售价可在中标价上增加15%的分成利润,因此寿宁县医院使用的湖南康普硫酸软骨素注射液最终定价为每支28.92元。   药品招标难如意   福建自1999年实行药品招标制度,然而,药品招标实行5年多来,群众并没有明显体会到降价的实惠,2000年至2004年,福建省的医疗费用每年增长幅度都在两位数以上。   湖南康普在答复福建招标部门时说:“现在的药品流通环节中盛行批量作价、年终返利、区域保护等销售政策,正式代理渠道与物流渠道的供货价格相距甚远,如此市场情况全国比比皆是。”那么,药品生产企业为何能联合作价对付药品招标从而使招标“失效”呢?   福建省招标办的专家认为,首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允许绝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定价,是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占药品品种总量20%左右的重要药品价格由政府定价,其余近80%则由企业自主定价。不受政府定价约束,给企业虚高定价创造了条件。其次,药品招标部门对各种招标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价格不甚了解,也是药品生产企业敢于联手作价的又一原因。   据记者了解,现有的大多数药品招标公司因财力和人力限制,都没有建立专业的药品市场信息掌控机制,无法对投标的药品投标价与成本价、市场价进行对比,一旦同一类药品生产企业联合抬高药品投标价,招标公司也只能高价招入。   然而,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行招标制度本身的缺陷。目前我国药品招标工作一般由卫生部门主导,招投标多由卫生部门隶属的招标公司负责。投标规则也由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士共同制定,左手砍右手,招标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百姓的利益?   控制药价源头实行网上竞标   针对药品生产企业联手作价对付招标制度,福建省招标办的专家认为,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首先要对药品实行政府定价,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前虚高作价,否则招标只是走过场。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就利用患者的不知情,借自主定价的空子任意抬高药价对付招标制度,从而使医院的药品价格严重虚高。其次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逐步废除药品招标制度,实行网上竞价,让所有上市交易的药品公开上网竞价,医疗机构直接从网上确认要购的药品,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这样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成本,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些专业人士强调,政府定价还需把好新药审批关。福建省同春药业集团销售部门负责人认为,现有许多药品,通过招标后确实挤掉了虚高成分。但国家有关部门对新药审批和定价把关不严,一些企业为了重新获利,将政府定了价的或中标的药品进行剂型变动,在添加一些无关紧要成分后,把同类的药品从药片改成胶囊,将针剂由水蒸剂改成冻干粉剂,或将药名更改,再作为“新药”进行审批,结果这些“新药”价格上涨了几倍或十几倍。企业又将这些改进的“新药”进行下一次招标,这些药品再招标时即便降价,患者也难得到实惠。他认为,药品的定价需按药品的化学成分来定,同一化学成分的药品,即便名称、剂型、包装不同也应当定为同种药品,其价格必须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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