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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引发刑案呈增多 现行法律不利解决矛盾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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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日报报道,以“武”相见的医疗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在全国各地,有专家称,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有向刑事案件演变的趋势。   业内人士多方诊断发现,出现这种新动向的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性的规范。   记者了解到,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形成了《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草案建议稿考虑了医疗行为特殊性等客观因素,剔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   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草案建议稿也作了具体规定。新规定将使赔偿的数额大幅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其中将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近日,全国各地的有关专家在广东省研讨了“医疗法制及医政管理”的问题,会上,专家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提出了许多对策。   对策   为医疗行为立法并体现其特殊性   成立第三方主导的民间仲裁机构   大力惩治违法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急诊、门诊大厅变成了灵堂;导医咨询台上放着死者的遗像;大厅收费处、发药处、抢救室等地方,不少人正在点香火、烧纸钱,乌黑的浓烟从大厅内向四周蔓延。   一群人冲进急诊室,砸抢抢救病人的监护仪等设备。医院工作人员上前阻拦,却遭到这群人的拳打脚踢。另一伙人手拿点着的纸钱冲入医院其他科室,还有人跑到住院部将两部电梯封锁住。“我们的亲人死了,完全是医院的责任,今天要给一个说法!”一些人在人群中大叫着。   纠纷不断升级。有人冲进手术室围堵正在做手术的医生,门诊、急诊和手术室被迫关闭,门诊观察室内的十多名病人被迫撤离。医院一下子陷入瘫痪状态。   据了解,这场纠纷是因为一名41岁的农妇身患癌症死亡而引起的。接到报警后,警方派了近一百名民警,花了将近三个小时才暂时平息了这场纠纷。纠纷导致5名医护人员受伤,部分设备受损。而死者的丈夫杨某说:“这件事一天没结果,就一天不罢休。我准备把人抬到门诊大厅,直到闹出个结果来。”   7月22日发生在江苏省高淳县人民医院的这起事件,再一次印证了近日在广东省召开的、有全国各地相关专家参加的“医疗法制及医政管理”讲座上提出的一个观点: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增多,出现了恶意巨额索赔、暴力索赔以及医疗纠纷刑事化的趋势。   最新动向   医疗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增多   据参加“讲座”的南京医院协会会长何忠正介绍,从2004年开始,南京各大医院的医患纠纷猛增,很多都演变成病人冲砸医院、封医院大门、殴打医务人员等恶性事件。大医院一年的纠纷往往都在百起以上。   而“医生戴钢盔上班”事件,更是让人们看到了医患关系的“剑拔弩张”。   去年12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医院,出现了一个奇怪的场景:“白衣天使”头上没有戴我们司空见惯的白帽子,取而代之的是冰冷坚硬的钢盔,有的医生身上还穿上了防弹衣。院长告诉记者,一病人意外死亡,其家属纠集上百人冲击医院。院方无奈,只得向员工发放头盔及棒球棍自卫。   龙岗区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称,仅去年最后两个月,该区就连续发生了13宗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暴力事件。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又发生7宗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且,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还在呈上升趋势。   据上海市60家医院的统计,2006年,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殴打医务人员事件49起,因医患纠纷解决不善陈尸医院的有25起。   而前不久发生的“湖南省益阳市人民医院涉嫌邀人打死讨说法病人家属”事件,也似乎预示着这样一种现象:医患冲突日益增多不断升级,有激化为刑事案件的趋势。   今年6月18日晚,70岁的刘跃彩因病抢救无效,死在益阳市人民医院。因怀疑是医疗事故,在向院方讨要说法过程中,其女婿朱新民被人击中头部,于次日凌晨死亡。   出事当天,当地政府组织纪委、监察及公安等部门介入。当时在现场的益阳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车伤科科长因涉嫌故意伤人被刑拘。当地一名官员说,这起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与院方组织社会人员直接参与处理医疗纠纷有关。   专家诊断   现行法律法规不利解决矛盾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长期从事医疗法制研究的李惠娟教授分析说。   据卫生部课题组调查论证,目前医疗纠纷出现了司法“二元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其项目较多、标准高,如果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为由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并要求按照民法通则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赔偿,就可以拿到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得多的赔偿。   业内人士为医疗纠纷出现司法“二元化”产生的后果“做”了一张“示意图”:亲人就医时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救治不当造成“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医院则认为不存在不当操作。当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承认院方“有一定过错”。患者家属不服,请求司法鉴定。这时,他很可能得到一份完全相反的结论。官司打到法院,法官犯了难,该信哪个?官司一拖几年、十几年。医患双方身心俱疲,司法公信力遭到质疑。于是,患者一方便不再相信法律,认为“只有闹才能有结果”,多闹多得,拳头里面出效益。有些病人甚至从社会上请来闲杂人员聚众闹事,以致出现了“医闹”这一特殊队伍。而医院一方,则大多是两种态度:采取“妥协”政策,“一闹就赔钱”,结果助长了“医闹”气焰;找来社会人员帮助“维持秩序”,导致医患冲突升级,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专家们发现,这种现象与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理解分歧有很大关系。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各级法院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是个行政概念,医疗事故的概念未包括全部的医疗民事侵权范围。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存在双轨制,一方面是行政法规,另一方面是基本法律,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两个系列,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对立的,有人从中受益,也有人因此受害,而最终是使社会受损。   “南京各大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通过正规途径解决的很少,90%以上以‘武’相见。”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黄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患者不愿意通过行政裁决或是法院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的原因是,这两种方式都是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老百姓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部门保护主义”。此外就是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不利于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和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峻认为,这一现行处置医疗纠纷的条例出发点很好,但在解决医疗纠纷具体问题时,因为医患双方有着明显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很难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良好的愿望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越来越变味,医患冲突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影响正常的医疗环境。而因为有医患协商解决纠纷这一条例,又造成公安、司法机构介入困难,医患矛盾为此愈演愈烈。   对策之一   专门立法并体现医疗行为特殊性   “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逐渐被架空的趋势,说明它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了。”业内人士指出。   许多专家认为,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性的规范。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机构必须用极少的医疗资源承担全社会人的健康保障,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义务。从公平性说,法律规定应当体现其特殊性。   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不能将医疗技术的高风险转嫁给医疗机构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上应当考虑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的特殊性。   医疗过错是基于过失行为产生,不具有主观故意,不能等同于一般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的赔偿应当适用特殊的赔偿标准,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对医学发展和医疗特殊行业的政策,才符合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记者了解到,受卫生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已成立了《关于〈实施医疗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课题组。课题组提出的《医疗争议处理法(草案建议稿)》已经形成。草案建议稿的立法前提是基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医疗后果的不确定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等客观因素。   据介绍,草案建议稿剔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争议的处置、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赔偿。其中具体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对于病历的权利,以及患者如实告知、配合治疗和交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草案建议稿拟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将医疗过错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草案建议稿也作了具体规定,拟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上,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数额将大幅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其中将可能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策之二   成立第三方主导民间仲裁机构   黄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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