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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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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营养强化剂 低聚半乳糖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作为益生元类物质的来源之一,该类物质在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总量不超过64.5g/kg 质量规格要求见附件,最大使用量以纯品计 多聚果糖(含低聚果糖)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作为益生元类物质的来源之一,该类物质在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总量不超过64.5g/kg 质量规格要求见附件,最大使用量以纯品计 2.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 类别 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 最大使用量(g/kg) 着色剂 赤藓红(08.003) 肉灌肠和肉罐头 0.015 着色剂 红花黄(08.103) 冷冻饮品(除外食用冰)、腌制的蔬菜、粮食制品馅料、腌腊肉制品、调味品(除外盐及代盐制品)、油炸食品、膨化食品 0.5 着色剂 辣椒红(08.106) 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品、腌制的蔬菜、粮食制品馅料、腌腊肉制品、调味品(除外盐及代盐制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着色剂 栀子黄(08.112) 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腌制的蔬菜、粮食制品馅料、调味品(除外盐及代盐制品)、固体饮料、油炸食品 1.5 着色剂 红曲红(08.120) 腌制的蔬菜、粮食制品馅料、腌腊肉制品、调味品(除外盐及代盐制品)、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油炸食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着色剂 栀子蓝(08.123) 腌制的蔬菜、粮食制品馅料、调味品(除外盐及代盐制品)、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油炸食品、膨化食品 0.5 着色剂 姜黄素(08.132) 粮食制品馅料、油炸食品、膨化食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着色剂 藻蓝(08.137) 青芥辣粉 0.8 乳化剂 蔗糖脂肪酸酯 (10.001) 用于糖厂作为消泡剂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琥珀酸单甘油酯 干酪类似品 10 以乳为主要原料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调味酸奶) 5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不包括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 10 焙烤食品 5 甘油 饮料类(除外包装饮用水)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磷脂 饼干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聚甘油脂肪酸酯 煎炸用油 10 被膜剂 巴西棕榈蜡 新鲜水果 400μg/kg(以残留量计) 水分保持剂 三聚磷酸钠 植脂末 1.0 甘油 调味糖浆、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防腐剂 山梨酸钾 茶、咖啡、植物饮料类 0.5 苯甲酸钠 茶、咖啡、植物饮料类和浓缩茶饮料原浆 1.0 甜味剂 赤藓糖醇 口香糖、固体饮料、调制乳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营养强化剂 烟酰胺 饼干 3-6mg/100g 硫酸锰 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粉 ≤8mg/kg(以锰元素计) 附件: 低聚半乳糖 1.生产工艺 以乳糖为原料,经β-半乳糖苷酶催化水解半乳糖苷键,将乳糖水解成为半乳糖和葡萄糖,同时通过转移半乳糖苷的作用,将水解下来的半乳糖苷转移到乳糖分子,生成低聚半乳糖。 2.性状 澄清金黄色糖浆,淡淡的甜味。 3.要求 3.1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干物质 ≥73% 低聚半乳糖 ≥57% 氮 ≤0.1% 硫酸化灰分 ≤0.3% 无水乳糖 ≤23% 无水葡萄糖 ≤22% 半乳糖 ≥0.8% pH值 3.2~3.8 3.2 微生物要求 微生物指标 指标 平板总计数30℃ ≤3000cfu/g 大肠菌属 0/1g 酵母菌 ≤50cfu/g 霉菌 ≤50cfu/g 凝固酶阳性的葡萄球菌 0/1g 沙门氏菌 0/25g 多聚果糖(含低聚果糖) 1.生产工艺 以菊苣为原料,用酸/碱过滤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蒸发干燥得到的多聚果糖粉。 2.要求 2.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外观 白色粉末 颗粒大小 最多5%<10μm 平均直径(v,0.5) 60-80μm 分散性 极好 pH值(10%在普通水中) 中性 口感 无味 密度(轻拍后) 550±100克/升 2.2理化要求 项目 指标 干物质 95-99% 碳水化合物占干物质 ≥99% 其中 菊粉(≥DP5) 菊粉(DP3- DP4) 单糖和二糖 ≥99 % ≤0.5% ≤0.5% 灰分占干物质 ≤0.2% 平均链长 ≥23单体 2.3微生物要求 项目 指标 需氧平板计数 <1000cfu/g 嗜热菌平板计数 <1000cfu/g 霉菌 <20cfu/g 酵母菌 <20cfu/g 杆状菌属 <100cfu/g 肠道菌属 0/1g 葡萄菌属 0/1g 沙门氏菌 0/2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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