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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案:行贿者能否逍遥法外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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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6月18日上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庭审中,辩护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受贿数额提出异议。辩护人辩称,郑筱萸本人直接受贿的数额为40万元,而非一审法院查明的649万元,其余609万元的受贿人是郑筱萸的家属。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是,8家制药企业在过去的10年内,为了谋取审批方面的利益,行贿了郑筱萸和他的家属。   经过了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审判,郑筱萸案的焦点现在已经由受贿者转向了行贿者。在郑筱萸等待二审宣判的当下,法律界人士追问:行贿者能否逍遥法外?涉案的制药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药品批文该不该撤销?购买了涉案药品的消费者能否要求制药企业、甚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赔偿?   涉案药品照样生产销售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药号是否应该被撤销?   6月19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新闻处处长申晨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是告诉本报:“有关所有涉案企业的药品药号处理等问题的采访,现在都由中纪委负责。”   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长生律师认为,涉案药号原则上应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撤销掉。他说,行政许可法第69条说得非常清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只有当撤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才不予撤销。如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证据证明郑筱萸案中的药品批文的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就应该抓紧撤销涉案药品的批文,从而让那些行贿郑筱萸的制药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通过行贿获得的批文的药品。   据本报调查,目前八家涉案企业的大部分涉案药品都在正常生产和销售。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声称,涉案的注射用尼莫地平“可以大量供货”。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有关人士说,涉案的“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一直都在生产,连续供货没有任何问题”。   其中,涉案的上海双鸽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和输液器,通过行贿取得“合法身份”后,还戴上了“中国名牌”产品的“大红花”。和其他涉案药品、器械一样,它们在流通领域同样畅通无阻。   茂祥集团此次涉案的产品,除了“注射用苦参素”情况不明以外,“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已获通过,正在进行相关生产线的技术改造;而利用“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生产的数种产品,依然在全国进行广泛招商和销售。   对于正在正常生产和销售的步长脑心痛胶囊,陕西省咸阳市药监局办公室主任说:“我们也是从媒体上看到的消息,现在还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如果收回批号也应该是国家药监局,我们只是每年检查一次。我想,事情肯定会有个处理结果。但现在,我们惟一能做的就是等通知。”   郑筱萸主政期间,每年多达一万多中新药被审批诞生,这些药品药号应该如何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应该分几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药品申请注册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同时药品自身的质量和有效性没有问题的,不应撤销;但是有证据证明,批号是通过行贿获得、或者是通过欺骗取得的,即药商隐瞒真相,虚构材料的,应该撤销。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师齐向梅认为也要分两种情况看待,第一种情况就是,根本不符合审批条件,通过行贿获得批号的这部分药品的批号当然是要撤销的;第二种情况是符合审批条件,但是在大环境的作用下也行贿了,这部分的药品的批号是可以保留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许可在前,而贿赂在后的,之前是通过正当程序、手段获得批号的药品,后来为保平安,行贿的,不应撤销”,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   齐向梅说,现在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把郑筱萸任职期间审批过的药品,重新进行审核认定,搞清楚到底哪些药品是合格的、哪些是不合格的,该撤销的要立即撤销。   熟悉陕西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的人士猜测,如果该公司涉案的“脑心通胶囊”的批文被撤销,该制药企业有可能会倒闭。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6月,郑筱萸为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脑心通胶囊”从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提供帮助,受贿1万美元。步长集团是陕西省内仅次于西安杨森制药的第二大制药企业,脑心痛胶囊是步长集团赖以起家的拳头产品,销售额占到集团的一半左右。上述人士提醒本报记者:“你想想,如果脑心通胶囊被撤销了,对这个企业来说,是不是灭顶之灾?”   涉案药企迄今安然无恙   涉案制药企业会不会因为单位行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制药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不会因为本企业的行贿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迄今,本报记者尚未从司法机关获得任何这方面的信息。   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吴长生律师认为,通过向郑筱萸及其家属行贿获得药品批文的制药企业,依法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旦涉案制药企业被判处罚金,将从此失去公众的信任。这些企业的负责人甚至可能会因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声名扫地。   按照以往的惯例,对行贿企业的处理很有可能会不了了之。   据本报了解,早在1997年的春节期间,王茂祥还间接地送给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于庆香3万元。2006年4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于庆香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通化一位药业的高管向本报记者指出,于庆香现在已经服刑一年了,而包括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英萍(行贿4.5万元)、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弘(行贿1万元)、茂祥集团的董事长王茂祥(看望于庆香的母亲吴金芝,送3万元)、恒安药业经理于宠耀(赠送于庆香恒安药业20万股股票价值20万元)等人在内的诸多药企负责人,却都没有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无论怎样,这次行贿行为的曝光,已经对王茂祥的声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化市工商联的一位官员说,但情况也似乎仅限于此,除了名声,包括王茂祥在内的这些药企领导,都没有因为行贿而改变他们的生活轨迹。本报记者赶到咸阳采访赵步长,赵下属员工说,他去外地开会了。   齐向梅说,对于行贿人员的处理,所谋取的利益不是太大的行贿人,公诉机关一般不会提起公诉的。但是,如果行贿数额巨大,或者谋取的利益很大,就很难说了。   显然,郑筱萸案中的行贿企业——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的行贿数额完全可以称得上“巨大”。郑筱萸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郑筱萸在2002年至2003年9月间,曾收受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04.4046万元,为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代理进口的“佩夫人止咳露”进口计划的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申报的“注射用清开灵”的注册。   目前,佩夫人止咳露的全国总代理为广东维康药业有限公司。据了解,佩夫人止咳露是卢森堡大药厂生产的止咳化痰药,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而达到镇咳效果,对各种原因引起的咳嗽都有良好的控制或缓解作用。而目前,佩夫人止咳露日前已被美国等国家列为禁止销售使用的中药品种之一,原因是这种止咳露是由多种药物组成的,其中包括可待因、愈创木酚、扑尔敏、麻黄碱等,有可能“上瘾”。   齐向梅说,现在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把郑筱萸任职期间审批过的药品,重新进行审核认定,搞清楚到底哪些药品是合格的、哪些是不合格的,该撤销的要立即撤销。   熟悉陕西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的人士猜测,如果该公司涉案的“脑心通胶囊”的批文被撤销,该制药企业有可能会倒闭。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6月,郑筱萸为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脑心通胶囊”从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提供帮助,受贿1万美元。步长集团是陕西省内仅次于西安杨森制药的第二大制药企业,脑心痛胶囊是步长集团赖以起家的拳头产品,销售额占到集团的一半左右。上述人士提醒本报记者:“你想想,如果脑心通胶囊被撤销了,对这个企业来说,是不是灭顶之灾?”   涉案药企迄今安然无恙   涉案制药企业会不会因为单位行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制药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会不会因为本企业的行贿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迄今,本报记者尚未从司法机关获得任何这方面的信息。   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吴长生律师认为,通过向郑筱萸及其家属行贿获得药品批文的制药企业,依法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旦涉案制药企业被判处罚金,将从此失去公众的信任。这些企业的负责人甚至可能会因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声名扫地。   按照以往的惯例,对行贿企业的处理很有可能会不了了之。   据本报了解,早在1997年的春节期间,王茂祥还间接地送给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于庆香3万元。2006年4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于庆香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通化一位药业的高管向本报记者指出,于庆香现在已经服刑一年了,而包括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英萍(行贿4.5万元)、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弘(行贿1万元)、茂祥集团的董事长王茂祥(看望于庆香的母亲吴金芝,送3万元)、恒安药业经理于宠耀(赠送于庆香恒安药业20万股股票价值20万元)等人在内的诸多药企负责人,却都没有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无论怎样,这次行贿行为的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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