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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惠及零售药店 能否借新政重拾信誉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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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网消息,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方便,促进药品流通规范管理,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均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新《办法》实施后不仅老百姓可以从中受惠,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也将扩大。 然而,面对国家药品流通新政带来的一系列“利好”,多数零售药店仍旧各行其是,在执行法规时不能规范到位,令人对其发展前景感到担忧。   新《办法》惠及零售药店   《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患者对处方有知情权;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应使用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开的药品通用名。   有业内人士透露,医院统一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使患者明确知道自己所服用的是何种药品,因此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方便地拿着处方在医院外的药店购药,不会出现像以前那种厂家挖空心思改变药品名称,患者只知道药品的商品名而在医院外买不到药的情况。另外,《办法》实施前,个别医院为防止处方药外流而采用外人看不懂的“密码处方”,而新《办法》规定,医生开处方时药品名称必须是规范的,书写字迹必须清楚,不得涂改,这样就会杜绝“密码处方”,患者能够看得懂处方,自主权变大了。而药店的药普遍比医院便宜,部分处方就会流到零售药店来。此外,《办法》规定医院药房内,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只能有两种,而零售药房不受此约束,凭处方到药店去买药,一个通用名的药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品种,患者可选择的空间比以往大得多,零售药店的生意就“容易做了”。   在卫生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其新闻发言人就《办法》的发布明确表示,“尽管处方外流可能减少医院的收入,为了保障公众的选择权益,我们仍然设置这些规范化的要求,要求医疗机构不能设置障碍,不能阻止患者到医院外买药。”   业内一致认为,新《办法》虽然首先波及的是上游的生产企业,但最终会对下游的药品零售终端产生深远的影响。按照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每一个通用名药品品牌不能超过两个,医院今后会更倾向于与品质有保证的大型企业合作,这些企业在市场上有很大的话语权。而一些中小企业的同类产品有可能被挤出医院,继而转移到药店,因为药店需要的品种多一些,价格比较灵活,不像医院招标的价格定得比较死,厂家能在药店里获得最大的利润,而药店也有经营多品种的需求。因此,《办法》的实施将会促使目前医院的部分品种流向药店,药店在药品零售市场所占的地位也将逐渐上升。   记者了解到,目前,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占20%,医院占80%。新《办法》的实行将有望打破这一格局,老百姓到药店买药将更加便利,对于零售药店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机遇。   药店能否过“信誉”关   “五一”之后,记者在多家药店走访时发现,持医院处方到药店购药的市民并无明显增多,只有个别市民手拿处方在咨询了药店药师后,在药师指导下购买药品。有消费者表示,与零售药店相比,公立医院的药房具有更高的公信力。虽然价格贵,但大医院的进货渠道都受到严格监控,而且大医院绝大部分的药师都毕业于名牌院校药学专业,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万一碰到医生偶尔不慎开错药方,药房人员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差错的发生。   正如一位带小孩儿的中年妇女所说:“虽然可以省点钱,可是经常听说有的大药店也在卖假药,要是万一碰上了怎么办?还是在医院里买药比较保险,而且质量也有保障。”   消费者对药店信誉抱有疑虑的确事出有因,除了出售假药劣药现象外,近来,众多打着“卫消证字”、“卫健证字”、“卫妆准字”等批号的“伪药品”,也堂而皇之地登上了一些药店的货架。例如,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666”的皮炎平软膏,与消费者熟悉的用于治疗皮肤病的“999”皮炎平软膏,在主要成分、包装设计、外观图案上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999”为正规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而“666”标示的批准文号却为“豫卫消证字”或“豫卫健证字”等,令消费者难辨真假。另外,一些地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柜台租出或借出的现象时有发生,其行为相当于出租或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承租方无证经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   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随着药店开办热的兴起,药师紧缺的问题也更加突出,导致部分能力素质差的药师甚至假药师混入药品零售企业。消费者不会想到,一些穿着白大褂的驻店药师竟然连一些常识都不知道,更无法保证市民的用药安全。宁波市药监部门近期对该市零售药企药师进行岗位能力测试,在全市272名参加岗位能力测试的药师中,竟然有77人不合格,占到测试总人数的28.3%,其中4位药师测试成绩只得了20多分。当地药监部门表示,目前全市的零售药店已达1600家,而执业或从业药师严重不足,且相当一部分还分布在医院或药品生产销售企业,造成药师队伍出现滥竽充数的情况。   新法规执行不到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早在2005年,社会上的零售药店即开始分为“处方药店”和“非处方药店”,药店内的所有处方药都必须凭医生处方出售。2005年底,在药店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全国地市以上的城市完成了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店分类的划分。   然而,记者在京城多家药店看到,这一规定如今已形同虚设。在人流涌动的西单金象大药房,处方药柜台前不断有顾客前来购买处方药,购买抗生素氟哌酸的顾客比较多,一位男顾客对售货员寻问拉肚子可不可以服用氟哌酸,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当即购买了一盒。记者注意到,在处方药柜台的上方,就悬挂着“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牌子。   按照规定,阿莫西林、诺氟沙星口服液、氟哌酸及青霉素、先锋霉素等抗生素虽然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但副作用比较大,容易产生不良反应,如果不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购买这些药品必须要持有医生的处方。而据不完全统计,这5类抗菌药大约占零售药店药品销售额的1/5,凭处方购买势必会影响药店的生意,也就造成药店在形式上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药品,售药时往往是由顾客说了算,说买什么药就拿什么药。   另外,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但记者在几家连锁大药房发现,很多药店的药品销售没有严格按照新规,在电脑打出的小票上仍只标明了品名、规格、数量和金额,而没有标注生产厂商和批号。   业内人士指出,新《办法》出台后,对于一些“以药养医”的医院来说,无疑将会减少其收入,但对药店甚至整个药品零售行业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目前,平价药房与医院在抢夺处方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而药房药价大大低于医院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新《办法》能够得到认真执行,药店将能从医院获得更多的处方,从而提升在市场上的销售份额。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及配套措施方面还要进一步完善,不能让政策再次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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