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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推荐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通知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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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监(监督)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法监处: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管理,有效掌握和利用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专家资源,全面提高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我局决定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库。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专家和卫生部特邀的专家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省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现将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师资推荐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或卫生监督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卫生监督实践经验; (三)熟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基本情况; (四)承担过省级以上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或从事卫生监督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能力,掌握教学的基本技巧,能用普通话教学; (六)年龄原则不超过60岁,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培训工作。 二、推荐范围和名额 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卫生单位的在职人员中推荐产生。推荐名额按卫生监督专业分类每省每个专业推荐1-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具有卫生监督教学专长的,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和推荐范围。 三、推荐原则和要求 (一)推荐工作应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推荐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严格掌握推荐标准和条件,推荐具有代表性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师资人员。 (三)推荐材料要求 1.推荐为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的人员要认真填写《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二份,电子版请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被推荐人员填写的《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推荐表》进行审核,写出推荐意见并签章。 3.请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二份报我局稽查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wsjdjc@126.com。 四、国家级师资管理 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人选进行遴选。对纳入国家级师资库的人员统一实行信息档案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国家级师资培训,适时对其教学情况开展评估。 联系人:于庆华 赵增 电 话:010-68792384,64047878-2237 传 真:010-68792387 附 件: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师资推荐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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