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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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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卫生部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意见的函》(卫监督食一便函[2007]66号)。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卫生部监督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于2006年10月至12月底期间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该局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7年5月20日。(联系人:房军;电话:010-68792407;传真:010-68792408;e-mail:food@moh.gov.cn)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医药网www.PharmNet.com整理 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征求意见稿附件还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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